南昌航空大学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 196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09]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为保证我校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资助中心为全校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机构,执行我校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指导、管理和协调各学院的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校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规定,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档案,及时统计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学生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专门分管,并指定专门的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办老师,负责做好本学院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及时向学校提供借款学生的日常表现和家庭经济变动情况;收集汇总本学院贷款回执及相关材料及办理助学贷款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我校适用于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八条  我校学生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取得我校学籍,为我校全日制统招的本专科学生;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生源地县(市、区);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7.符合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户籍所在地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市、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条  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周岁之间,办理借款时共同借款人如超过60岁,需更换共同借款人。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秋季新学期开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8000元。

第十二条  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户口簿(本)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籍证明新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出具的《南昌航空大学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证明》(详见附件)。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

第十三条  目前,我校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受理发放方式有如下三种:

1.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省(市、区)

江西(南昌、宜春、新余、抚州、赣州)、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天津、重庆、四川、新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市、区)。学生在秋季新学期开学报到时,携带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至所在学院,登记汇总后统一交校大学生资助中心进行网上确认,经办银行每年11月份将贷款打入学校助学贷款专用账户,每年12月份由校计划财务处进行学费冲抵。

2.江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办的市、区

面向江西省六个设区市的50个县(市、区),包括上饶、景德镇、萍乡、鹰潭、吉安、九江。学生在秋季新学期开学报到时,携带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认函交至所在学院,登记汇总后统一交至校大学生资助中心进行网上确认,经办银行将贷直接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中,由学生取出自行缴纳学费。

3.其他情况贷款的省(市、区)

福建、河北、黑龙江、四川、北京、辽宁、贵州、浙江共八个省(市、区)。学生在秋季新学期开学报到时,携带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到所在学院并盖章签字,再由学生本人将回执单寄回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每年11月份将贷款打入学校助学贷款专用账户,每年12月份由校计划财务处进行学费冲抵。

第六章  贷款合同的变更

第十四条  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发生了身份信息、就学信息、就业信息与财政贴息的变更,须办理以下相关手续:

1.身份信息的变更 

1)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要本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2)县级资助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导出并打印变更单。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级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级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2.就学信息变更

    借款学生因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步骤与身份信息变更相同。

3.就业信息变更与财政贴息

申请就学信息变更(如升学、休学)对合同贴息日期进行调整,需递交相关材料经由县级资助中心及经办银行进行审查认证,同时变更合同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等事项。由经办银行审批过后方能生效,继续享受国家贴息政策。如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利息自付。

    第十五条  为了规范贷款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经办银行规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一年一签。初次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续贷签订合同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持《授权委托书》即可办理。从 2011年起,新版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条款约定,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默认为互为授权委托关系,故不需再签订《授权委托书》。

第七章  贷款的贴息与补偿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部属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七条  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外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50%,其中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高校各负担50%
    第十八条  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21前,向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第八章  贷款的期限、宽限期和利率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6年,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毕业后两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第二年1220日为止。

    第二十条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20。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计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即开始偿还助学贷款。为方便贷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通过支付宝账户进行还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正常还款日是1220之前,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20求全部还清。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提前归还的部分由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章  贷款过程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明确助学贷款主办老师的责任,根据学校要求做好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保证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加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负责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确保有关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安全。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发生学籍异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情况,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应及时准确地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予以录入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毕业时,应督促各学院组织学生开展相关诚信教育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确认毕业信息,方可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如有借款人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将视为个人诚信缺失,学校不予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毕业后,学校将掌握的借款人去向、工作单位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信息告知经办银行;借款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和校大学生资助中心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校协助经办银行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人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专业班级、毕业去向、违约行为等资料提供给经办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相关新闻媒体、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将对多次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学生采取以下措施:

1.将违约学生信息以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一旦不良信用记录被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将直接限制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卡、购房、购车贷款等几乎所有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产品的申请和使用。

2.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并向违约学生以及共同借款人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这将对违约学生的就业、参加各种社会招聘考试等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3.违约情节严重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昌航空大学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1014日起实施。原201091日起实行的《南昌航空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